第75113499号“玉福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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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秀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秀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3499号“玉福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福星”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3864号“福星”、第1639451号“小福星”、第6611765号“老福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福星”,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3499号“玉福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