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1312号“VERAXMIND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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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培娟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培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71312号“VERAXMIND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AXMIND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笔记本电脑;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光盘;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38283号“VERA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内容传送用计算机软件;仓库管理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部分“VERAX”,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1312号“VERAXMIND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