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2118号“牧小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4-11-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益草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益草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12118号“牧小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小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采矿;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41341号“小牧”、第43628656号“小牧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2118号“牧小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