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5085号“SIPOU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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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浩
异议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25085号“SIPO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POU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动螺旋切菜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0259号、第11800284号“SUP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家用电动碾磨机;家用电动轧碎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5085号“SIPOU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