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64729号“睿选供应链567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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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五六七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五六七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64729号“睿选供应链567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睿选供应链567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家养宠物栖息箱;垫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43025号“刺客伍六七KILLER·SEVEN及图”、第61881343号“伍六七黑白双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玩具箱;镜子(玻璃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1238037号“伍六七SCISSOR SEV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窝;展示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养宠物栖息箱;木制或塑料制招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4729号“睿选供应链567及图”商标在“家养宠物栖息箱;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