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09706号“院忆 REAL-EA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省尺度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易咨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同美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尺度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同美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09706号“院忆 REAL-EA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院忆 REAL-EAST”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61629号“院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9706号“院忆 REAL-EA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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