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7228号“倍美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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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倍昂特(青岛)植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佳和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倍昂特(青岛)植物科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7228号“倍美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美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泥炭(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海藻(肥料);植物用营养制剂(生物刺激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7228号“倍美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