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3359号“缘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辉凌食汇(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辉凌食汇(河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53359号“缘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缘规”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3702297号“国缘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3359号“缘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