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11770号“UNDER APNO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化县依雪志百货贸易商行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化县依雪志百货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11770号“UNDER APNO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DER APNOH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6450号“UNDER ARMOU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1770号“UNDER APNO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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