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1952号“豆包学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研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研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01952号“豆包学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包学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教育;职业再培训;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27557133号“小豆包”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21990号、第54769918号“豆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69914号“豆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教育;职业再培训;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豆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1952号“豆包学姐”商标在“娱乐服务;教育;职业再培训;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