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5801号“WANDY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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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万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胜丛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万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55801号“WANDY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NDYY”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70146号“WANDA MALL”、第43094559号“万达地产WAND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魔术器械;电动游艺车;玩具”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万达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5801号“WANDY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