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635040号“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9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陈丽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瑞超
异议人安陈丽川对被异议人马瑞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57635040号“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只有一个简单的汉字“奇”,明显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35040号“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