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3618号“郁金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9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婉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43618号“郁金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郁金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耳钉;项链;项链吊坠;项链(首饰);胸针(首饰);耳坠;耳环;银;首饰盒;手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41867号“金梦祥”、第3114152号“梦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首饰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银饰品”商品上的“梦祥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3618号“郁金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