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3586号“迎山农YINGSHANN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9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年年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年年鱼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3586号“迎山农YING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山农YING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85732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6856号“山农”、第5661753号“山农SHANNONG及图”、第10549916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饮料;茶;冰糖燕窝;面包;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山农”,并未形成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3586号“迎山农YINGSHANNONG及图”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茶;冰糖燕窝;面包;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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