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9338号“域羊公牛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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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恩祺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恩祺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79338号“域羊公牛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域羊公牛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户外广告;产品展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49450号“公牛”、第67023055号“公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9338号“域羊公牛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