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42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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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鹏程无限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鹏程无限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842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主张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双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42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