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3520号“HONGWEN TO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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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连云港宏文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欢乐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云港宏文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欢乐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3520号“HONGWEN T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NGWEN T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玩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33799号“宏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用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域名权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国外服装、歌手姓名、卡通形象、游戏名称相近的“HAPPY CORGI”、“AXIE PLUSH”、“TOTO&WOWO”、“POOCHYENA”、“JUNGKOOK TOY”等商标,被异议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难谓正当,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520号“HONGWEN TO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