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5828号“CSHA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丽水市杰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丽水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市卡琪特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寅火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丽水市杰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市卡琪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25828号“CSH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SHA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导轨;联轴器(机器);阀(机器部件);气动传送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00768号“SHA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自动加油轴承;车辆轴承;传动轴轴承;滚珠轴承;滑轮(机器部件);机器导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5828号“CSHA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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