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6099号“美达斯MED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46099号“美达斯MED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达斯MEDAS”指定使用于第6类“铁接板;紧线夹头;铝合金滑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402号“MEDA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EDAS”、“美达斯”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MEDAS”、“美达斯”商标或者商号在“铁接板;紧线夹头;铝合金滑车”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6099号“美达斯MED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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