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31598号“TEDX TOURISM”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1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德会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美途创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德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美途创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631598号“TEDX TOURIS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DX TOURIS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23424号“TED”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2365号“TEDX”、第1463563号“TED TALK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举办有关信息设计与科技汇流、娱乐和设计方面的教学研讨会和会议;直播和录像讲话、展示和表演、专家讨论会和研讨会;举办教育专家讨论会、会议、讲习班、讲座、网络广播、电视和广播节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7496号“TED”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线期刊,即内容有关技术、娱乐、设计、健康、经济、环境、政策、人类学、领导能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和文化问题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剪辑、新闻、信息以及评论的博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31598号“TEDX TOURISM”商标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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