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7767号“湘百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博思特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博思特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37767号“湘百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百泉”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开水器;水消毒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30068号“湘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面包炉;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湘泉XIANGQU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7767号“湘百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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