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44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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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霞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344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001817号、第5302543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44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