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4917号“顾安酒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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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顾安企业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助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顾安企业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84917号“顾安酒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顾安酒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257号“安酒ANJIU”、第43909443号“安及图”、第43909474号“安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主张对其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4917号“顾安酒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