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74880号“LADY MA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常熟市金海华休闲美食会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金海华休闲美食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6474880号“LADY MA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DY MA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18472号、第31363713号“LADYM CONFECTIONS M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及第43类“餐厅;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80616号“LADYM CONFECTIONS M及图”、第36230166号“LADYM”、第36232821号“LADYM 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蛋糕;甜品店”等商品和服务上的“LADYM CONFECTIONS M及图”“LADYM”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ADY M”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LADY M”商标或商号不构成近似情形,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74880号“LADY MA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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