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3194号“IAMIR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7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1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共同申请人: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崔三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崔三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3194号“IAMIR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AMIRI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97203号“MIKEAMIR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鞋;围巾”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45071号“HOUSE OF AMIR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衬衫”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70141号“AMIRI JEAN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衬衫;T恤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利害关系人姓名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3194号“IAMIR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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