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837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莞城光伟刀片厂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莞城光伟刀片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837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7213号“L及图”、第68967508号“娇兰佳人 GIAL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及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837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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