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7797号“厂牌雀友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7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品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品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47797号“厂牌雀友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厂牌雀友全”指定使用于第28类“抽奖用刮刮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雀友”与异议人该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7797号“厂牌雀友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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