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3724号“报喜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同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同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83724号“报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报喜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木工艺品;家具;家养宠物窝”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0036号“报喜鸟BAOXINI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贮藏运输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西服”商品上的“报喜鸟BAOXINIAO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3724号“报喜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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