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6014号“城院柠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益阳市梓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益阳市梓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696014号“城院柠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城院柠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84537号“柠季 手打柠檬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034994号“柠季及图”、第63508954号“柠季NINGJI”、第61993573号“柠季”、第67081934号“柠季 手打柠檬茶 NINGJI LEMONT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6014号“城院柠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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