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42290号“ACNE STADO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晨宇
  异议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晨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342290号“ACNE STADO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NE STADOI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紧身衣;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92891号“ACNE”、第44181091号“ACNE STUDIO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42290号“ACNE STADO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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