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9932号“蓝德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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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蓝德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巴德富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蓝德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德富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99932号“蓝德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德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70214452号“蓝德堡LANDERBO及图”和在先注册的第60780148号“万得蓝德堡”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9932号“蓝德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