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9511号“中芯奕龙 ZXY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芯奕龙(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芯奕龙(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69511号“中芯奕龙 ZXY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芯奕龙 ZXY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147343号“中芯”、第58826643号“中芯”、第62443709号“中芯国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控制板(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中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9511号“中芯奕龙 ZXY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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