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3435号“辅舒星FUSHUX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菊停
  异议人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菊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13435号“辅舒星FUSHU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辅舒星FUSHUXING”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出牙剂;膳食纤维;婴儿食品;人用药;婴儿尿裤;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治疗过敏性鼻炎用医药制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0161号“辅舒良”商标、第31578208号“辅舒良极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树胶;净化剂;消毒纸巾;牙填料;宠物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文字“辅舒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辅舒良”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3435号“辅舒星FUSHU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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