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6640号“焖诸葛MENZHUG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贤文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贤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46640号“焖诸葛MENZHU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焖诸葛MENZHUG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旅馆预订;快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第11089476号“诸葛烤渔”商标,第32089444号“诸葛串卤”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旅馆预订;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诸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6640号“焖诸葛MENZHUGE及图”商标在“快餐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旅馆预订;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