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3513号“HIR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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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林凯
委托代理人:河北奕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恒瑞电气(杭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林凯对被异议人恒瑞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083513号“HIR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RUN”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动控制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原料等特点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3513号“HIR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