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35481号“小狮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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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狮王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635481号“小狮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狮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出牙咬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6800号“小狮王辛巴 SIMBA及图”、第44220016号“小·狮·王·辛·巴”、第4731213号“小狮王辛巴SIMBA FAMIL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奶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35481号“小狮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