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6451号“译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译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译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76451号“译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译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清洗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提供自助洗车设施;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译创”文字笔画不规范,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文字“译创”虽进行了一定的艺术设计,与规范字体有所不同,但其设计部分应不致对社会公众正确书写该文字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6451号“译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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