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79372号“鑫鸿益H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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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兰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开发区鑫鸿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兰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开发区鑫鸿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779372号“鑫鸿益H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鸿益H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78号、第75188号“HY-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鸡蛋”、第31类“雏鸡;牲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79372号“鑫鸿益H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