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3760号“润达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英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03760号“润达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达利”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酱菜;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27198号、第73609787号“达利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3760号“润达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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