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9164号“MONSTER EA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效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魔酷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09164号“MONSTER EA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STER EARS”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89151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9164号“MONSTER EA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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