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7939号“FOODIE MA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47939号“FOODIE M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ODIE MARY”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3794号“LOST MAR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香烟”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7939号“FOODIE M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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