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0250号“LREDBOG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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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林德伯格IP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艺铭
异议人金林德伯格IP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艺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0250号“LREDBO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REDBOGE'R”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连指手套;围巾;腰带;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94762号“J.LINDEBERG及图”商标、第7094996号“金·林德伯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围巾;婚纱”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0250号“LREDBOG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