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9903号“酒海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鹏飞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49903号“酒海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海荟”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18622号“西凤酒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9903号“酒海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