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0633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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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互联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互联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30633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镜子(玻璃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516号“ROLLS-RR-ROYCE及图”、第29273号“R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内燃涡轮机及另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RR”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0633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