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7316号“摩登骆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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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修铭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修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7316号“摩登骆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登骆驼”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756号“骆驼CAMEL及图”、第26118530号、第32202198号“骆驼CAMEL”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运动绳(跳绳、拔河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游戏机;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育活动器械;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骆驼”,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7316号“摩登骆驼”商标在“游戏器具;游戏机;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育活动器械;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