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2306号“潮亨邦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倪永江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倪永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52306号“潮亨邦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亨邦厨”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糖;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84724号“厨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潮亨邦厨”文字逆序为“厨邦亨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2306号“潮亨邦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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