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0235号“蚂蚁尖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唤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唤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80235号“蚂蚁尖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尖叫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电子竞技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8344号、第14688345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视觉效果、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53895号“蚂蚁酷爱”、第30239802号“蚂蚁大脑”、第16685235号“蚂蚁财富”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0235号“蚂蚁尖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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