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3411号“ICICC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海纳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海纳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3411号“ICIC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CICC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79408号“之禾ICICLE及图”、第14752652号“ICIC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3411号“ICICC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