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5460号“鸿茅 1739”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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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王军对被异议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5460号“鸿茅 1739”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茅 1739”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36404号、第63505841号“173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与数字构成,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5460号“鸿茅 1739”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