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11583号“TROPICAN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纯品康纳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宇城
  异议人纯品康纳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宇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411583号“TROPICA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OPICAN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椰浆粉;奶”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902号、第13950670号“TROPICANA及图”、第200537号“TROPICAN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TROPICANA及图”为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TROPICANA”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与正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的可能,认为是来自于用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11583号“TROPICAN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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